
第三者責任險關于肇事逃逸免責條款的效力
——張某訴某保險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2、當事人:
原告:張某
被告:某保險公司濱州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在博興縣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詳見事故認定書),原告張某棄車逃逸。經(jīng)博興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原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不承擔責任。本事故致張某、楊某受傷,兩車損壞。
另查明,原告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濱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事發(fā)時,保險合同有效。
在楊某起訴張某、某保險公司濱州事分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某保險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以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對抗楊某要求其承擔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的賠償,后該部分由張某進行足額賠償。
【案件焦點】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責的條款,效力如何?
【法院裁判】
一、某保險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張某保險賠償款132869.86元;
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后語】
關于肇事逃逸這一免責條款,我認為首先要探究其依附的載體——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開設第三者責任保險業(yè)務,即意味著保險人承諾在收取保費后愿為投保車輛可能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該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不可期待利益。
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意味著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已成就。此時,賠償責任已經(jīng)轉(zhuǎn)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即應在第三者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履行賠償義務。而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cè)苏厥绿右?,這一并不改變在此之前已經(jīn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逃逸行為本身不溯及既往,假如被保險人肇事逃逸的行為,給受害人擴大了損失,那么被保險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擔責,如肇事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給保險人造成新的損失,那么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賠償責任。
該條免責條款,就是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被保險人的負擔,所以肇事逃逸免責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探究完載體本身,我們當然要研究該條款的法律依據(jù)。在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經(jīng)常以《道交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之規(guī)定為由,不再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認為這種解釋明顯是錯誤的,是保險公司有意對兩種法律關系的有意混淆。
《道交法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guī),它調(diào)整的對象是國家與公民、法人以及公民、法人之間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交通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經(jīng)濟活動,其合同調(diào)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交通法規(guī)涉及的是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與保險當事人無關聯(lián),不能以國家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方法作為確定保險人和投保人權利義務的根據(jù)。
其次,關于肇事逃逸的認定全責的行政法規(guī),本身帶有一定的懲罰性,這種懲罰不適用于平等主體間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再次,第三者責任保險保護的就是一種責任風險,保險人的義務就是為投保人可能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責任買單?!侗kU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之規(guī)定,意味著投保人負有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如果疏于通知,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部分擔責。肇事逃逸行為不僅可能擴大事故的損失,還可能造成對事故真正原因、責任、損失等難以分清的困難,故保險公司并非沒有救濟手段,完全可以通過事后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法加以解決。所以保險法對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人在事故發(fā)生后的行為,已經(jīng)提供保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之規(guī)定,也可以看出,在法律與司法解釋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不必然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jù),更何況是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責的條款,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屬于無效條款。
參考案件案號:(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號;(2012)揭中法刑一終字第52號;(2013)粵高法刑四申字第27號。
編寫人:蘇迪,山東德衡(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